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常熟**有限公司、夏*、夏**、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隆瑞织造有限公司、夏*、夏**、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81号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102048-2012年(常熟)字111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5万元,支付至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0836.39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执行**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7886元。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夏*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南路蓝天家园3幢2503室房屋所得价款,在设定的人民币167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执行人夏**、艾**对被执行**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885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夏*、夏**、艾**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有限公司追偿。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49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498.50元,由被执行**造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夏*、夏**、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10220.8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夏**名下有一辆汽车,但均查找无着。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房屋,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新桥工业小区C区2幢,被执行人夏**、艾**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银河路818号(阳光花园)5区9幢,被执行人夏*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海虞南路蓝天家园3幢2503室,系本案抵押财产,上述房产均有抵押且有查封。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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