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施*挺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施*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施*挺结欠中国工商**常熟支行至2015年5月1日的透支款799522.47元及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于2015年6月8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7元,由施*挺负担。因施*挺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工商**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5419.47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施*挺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较多。施*挺名下登记有本市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二期37幢101一处房地产(与金**共有),已抵押给他人。此外,本院未能查获施*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施*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对本案执行情况并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施*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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