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常熟**有限公司、朱*、朱**、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被执行**造有限公司、朱*、朱**、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造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110万元,并支付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利息6251.67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含罚息、复*)。二、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595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朱*所有的位于常熟**纪中心-世纪尚城1幢401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朱**、钱**对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665元,由被执行**造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朱**、钱**、朱*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64966.67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朱*抵押的位于常熟**纪中心-世纪尚城1幢401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本案现正拍卖中,但尚需时日。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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