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周*、嘉兴五行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诉被执行人赵**、周*、嘉兴五行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赵**、周*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人民币476256.5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78582.32元及2015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1.5%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赵**、周*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固定资产折旧人民币23000元,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嘉兴五行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4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624元,由被执行人赵**、周*负担,被执行人嘉兴五行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赵**下银行存款289400元,扣划嘉兴五行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4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54616元,本院依职权查明周*名下有桐乡市梧桐街道南*u0026middot;碧水云天(天竹苑)87幢2单元601室u0026middot;跃1房屋,桐乡市振东新区振兴东路(东)55号桐乡市商会大厦1单元1302室、1303房屋,桐乡市濮院镇兴旺路9号内(商务大厦)516室房屋,前3套房屋均设有抵押权,本案中不宜处置,最后1套房屋目前正在协商处置过程中。周*名下浙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54616元,未执行到位531846.82元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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