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华融资**苏省分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纤有限公司、朱**、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纤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4625.58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执行**纤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苏省分公司律师费13295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被执行**纤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董浜镇徐市环镇南路西侧北面2-6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四、被执行人朱**、王**对被执行**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1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5310.50元,由被执行**纤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朱**、王**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32886.08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徐市环镇南路西侧北面1-6幢房屋及二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常流集用(2003)字第01号、权证号为常集用(2005)字第06号],均系本案抵押财产,本案现正拍卖中,但债权实现尚需时日。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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