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90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7月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截至2015年6月19日的透支额人民币298420.46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9元,由被执行人王**负担,于2015年7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1309.46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名下有一套房产(与案外人胡**共有),位于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8号森*公寓6幢1301,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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