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林**、张**、林**、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张**、林**、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林**、张**归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的利息20458.19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林**、张**支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0166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林**、张**所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05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四、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林**、卢**所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21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8元,由林**、张**负担,林**、卢**对林**、张**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林**、张**所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05的房屋和林**、卢品淑所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21的房屋经评估、拍卖;现强制执行到位55万元(以物抵债),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424082.1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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