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黄**、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黄**、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黄**归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768625.24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26日的利息12765.42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黄**支付原告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5299元;常熟华坤**限公司对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常熟华坤**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追偿;上述付款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7元,由黄**、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因黄**、常熟市**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工商**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8786.66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以黄**、常熟市**有限公司已向该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