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迟**于2014年5月1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12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56836.4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执行人迟**于2014年5月1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8155元。三、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迟**所有的坐落于常熟**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41、2042、2228、2229、2230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诉讼费人民币9442元,由被执行人迟**负担。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为此,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迟**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41、2042、2228、2229、2230室房产的裁定。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表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055973.36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产以折抵等额债务。另发现,被执行人迟**名下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想世纪5幢×室房产系迟**唯一住房,目前不方便执行,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18460.04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用于本案抵押的房产及唯一住房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抵押房产折抵等额债务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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