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江**、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江**、徐**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57782.82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人民币7819.15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二、被执行人江**、徐**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7746元。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徐**抵押的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8号森*公寓6幢1201室房屋所得价款对本案所涉债务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公告费人民币606.4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489.4元,由被执行人江**、徐**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7937.37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徐**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8号森*公寓6幢1201,本案正评估拍卖中,尚需时日。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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