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81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徐*、方**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计算至2014年1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人民币9443.54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二、被执行人徐*、方**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5781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徐*、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方**抵押的常熟市支塘镇东城南村一区14号房屋所得价款对本案所涉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82元,公告费人民币606.3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9888.3元,由被执行人徐*、方**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5112.84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徐*、方**名下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支塘镇东城南村一区14号,系本案抵押财产,系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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