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太仓分行与杨**、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太仓分行与杨**、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区新港东路106号上海春天花苑22幢103室及车库06室房地产【含装修,103室房产证号:0627号;车库06室房产证号:0628号;103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0)第5017号;车库06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0)第5018号】进行了市场价格咨询,并经当事人协商确定起拍价为63.5万元。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前二次拍卖流拍,在2016年3月16日第三次拍卖中,沈(身份证号码)以514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杨**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区新港东路106号上海春天花苑22幢103室及车库06室房地产【含装修,103室房产证号:0627号;车库06室房产证号:0628号;103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0)第5017号;车库06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0)第501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沈*(身份证号码)所有。

二、买受人沈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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