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太仓分行与彭**、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商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农业**太仓分行与被执行人彭**、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另案将被执行人彭**、王**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88号宝龙城市广场30幢301室房地产(含装修,房产证号:01××3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07第401015705号)委托江苏博文**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143.90万元【详见苏博文司*(2015)(估)第017号估价报告书】。评估后,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两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在2016年3月26日第二次公开拍卖中,胡如如(身份证号码××)以1512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彭**、王**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88号宝龙城市广场30幢301室房地产(含装修,房产证号:01××3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07第401015705号)的所有权以及涉及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如如(身份证号码××)所有。

二、买受人胡如如(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胡如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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