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中嘉**公司诉被告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中嘉**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太**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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