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太仓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沈**、沈**、太仓顺**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760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沈**银行存款299113.95元(开户行:中国农**限公司太仓双凤支行,帐号: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9、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7、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5、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