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南京市六合区张**增致服饰专卖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3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张**增致服饰专卖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张**增致服饰专卖店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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