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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乐豪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乐豪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南京**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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