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与朱**、杨**、董**、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与朱**、杨**、董**、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朱**、杨**归还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1999998.24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13300.34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朱**、杨**支付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律师代理费548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董**、徐**对朱**、杨**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537.50元,由朱**、杨**负担,董**、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朱**、杨**名下有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3004、3005、3006、3007、3008、3009、3010、3013、3060、3067、3068、3069、3070、3071、3072、3073、3074、3075房产,均抵押给中国建**限公司常熟支行,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另有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3012、3014、3015、3058、3059、3061、3062、3063、3064、3065、3066房产,均抵押给了招商**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且均由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经向本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杨**名下有苏E×××××小型汽车,但由另案首先查封,且因未能发现车辆下落而暂未能执行。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285636.08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八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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