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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与吴**、林**、郑**、郑**、钱**、苏州羽**限公司、苏州钱**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诉被执行人吴**、林**、郑**、郑**、钱**、苏州羽**限公司、苏州钱**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郑**归还原告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22454.22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3年12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人民币76641.58元,并支付原告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二、被告郑**支付原告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律师费人民币64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郑**、钱**对本案中郑**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吴**、林**对本案中郑**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苏州羽**限公司对本案中郑**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苏州钱**限公司对本案中郑**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6.6元,诉讼费合计人民币35441.6元,由被告郑**负担,被告郑**、钱**、吴**、林**、苏州羽**限公司、苏州钱**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已被法院查封,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898537.4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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