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王**、姜**、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姜**、朱**、苏**、黄**、王**、苏州**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王**、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99923元并应支付利息、罚息(自2012年8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凭证的约定计算)。二、被执行人朱**、苏**对被执行人王**、姜**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执行人黄**、王**对被执行人王**、姜**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姜**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5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6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7257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常熟支行负担人民币4771元,被执行人王**、姜**负担人民币32486元,被执行人朱**、苏**、黄**、王**、苏州**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3240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执行到位26035.4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苏美花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中心)A1306、1308、1316号,被执行人朱**、苏美花名下有四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甸湖路28号尚湖山庄12幢106、商城北路2号B7、招商城万利商厦A129、A130,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有多案查封。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2706373.5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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