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归还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计40839.38元(计算至2013年8月18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王*支付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401元,由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王*名下的富阳路21号4幢815房屋抵押给了常熟市常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50万元,且由本院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经向本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经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中芜湖市温州商贸城283、285、286、287、288号房产所有权人为卢**;经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王*在该市无房产登记信息;苏州**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均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146240.38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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