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顾**、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顾**、宗*、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被告顾**、宗*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万元,支付至2014年5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611423.06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8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顾**、宗*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800元。三、原告中国民生**常熟支行有权就被告顾**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润欣花园B-44幢02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2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告顾**对被告顾**、宗*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6618元,由被告顾**、宗*负担,被告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就本案的抵押物向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称其已经与顾**达成和解,同意顾**自行处置本案抵押物常熟市虞山镇润欣花园B-44幢02号房产,所得款项已经偿付本案本金人民币240万元,申请执行人业已注销在上述房产上设置的抵押登记,故未向本院申请执行顾**。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顾**名下的常福新村一区105-3幢房产抵押给了民生**支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被执行人宗*名下的珠江路176号国贸广场A栋503抵押给了吴**,抵押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上述二处房产均由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经向本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18841.06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八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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