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陈**、沈**、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陈**、沈**、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陈**,沈**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619999万元,承担该款至2014年4月8日的利息(含复息、罚息)89909.17元,并承担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含复息、罚息);承担律师费44200元。上述款项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二、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667元,减半收取1033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333.5元,由被执行人陈**,沈**承担,苏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及车辆。本案未执行到位1769441.67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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