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弘**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弘**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弘**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弘**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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