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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原审被告乔**、乔*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催交,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用。另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催交未缴纳上诉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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