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盛东**限公司、阜宁县**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盛东**限公司(下简称盛**公司)、阜宁县**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被告盛**公司承建被告**公司发包的“四通花苑”工程,需要砂石向原告购买,先后购买沙子13464吨、石子11283吨,其中沙子每吨68元,石子每吨72元,总计货款1727928元。被告盛**公司支付了710000元,截止2014年3月20日,双方结帐,被告盛*集团尚欠货款1017928元。由于被告**公司系发包方,被告盛**公司的工程款由其发放,同时该工程系政府工程,专款专用,被告**公司没有全部支付被告盛**公司的工程款,故被告**公司具有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盛**公司偿还原告货款1017928元。二、被告**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盛**公司辩称,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差欠原告货款没有异议,应当付给原告货款。因被告**公司还有工程款未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无钱支付给原告。同意还钱,暂时没钱,等被告**公司付款给我公司时,我公司就还钱。

被告**公司辩称,阜**公司将四通花苑XX-XX幢安置楼工程发包给被告盛**公司是事实,但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是与被告盛**公司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所欠货款应当由被告盛**公司偿还。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我们应付被告盛**公司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只有其中所欠3150万元工程款被被告盛**公司挪作他用,相关权利人已就该工程款向阜**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将阜宁县阜城镇“四通花苑”XX-XX幢安置楼工程发包给被告盛**公司承建。原告刘**供给被告盛**公司沙子和石子。2014年3月20日,姜**、被告盛**公司立下《刘**砂石款结算单》,载明:“刘**在盛**集团承建的‘四通花苑’砂石款结算清单如下:1、沙子68元×13464T=915552元2、石子72元×11283=812376元已付材料款计人民币柒拾壹万元整尚欠人民币壹佰零壹万柒仟玖佰贰拾捌元整(¥1017928)欠款人姜**加盖盛**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盛**公司偿还原告货款1017928元。二、被告**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如举不出证据予以证明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刘**与被告盛**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盛**公司的立据为证,足可认定,被告盛**公司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且本案处理的是买卖合同纠纷,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由合同的相对人被告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仅以被告**公司是发包方尚有工程款未支付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原告此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盛东**限公司支付原告刘**货款101792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要求被告阜宁**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盛东**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汇支行;帐号:4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