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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常熟支行与常熟**铸造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陈**、常熟**有限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偿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至2014年5月16日的罚息为人民币70571.11元、复*为人民币307.69元,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按年利率11.34%计算)。二、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陈**、常熟**有限公司、张**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37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0137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24048.6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分配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名下的拍卖款得款924794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名下各有二辆汽车,被执行**染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汽车,但均查找无着,上述汽车申请执行人均暂不要求本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3699254.6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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