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与被告高*、江苏省常**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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