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常熟支行与常熟耐**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陈**、王**、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支付中信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986878.8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7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89771.77元,自2014年7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偿付中信银**常熟支行律师费1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中信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陈**、王**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方塔街45号2054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60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其中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650100元为限,土地使用权价款以11万元为限);中信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陈**、王**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方塔街45号2056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07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其中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687200元为限,土地使用权价款以12万元为限)。四、陈**对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王**对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对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5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2652元,由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负担,陈**、王**、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王**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方塔街45号2054、2056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在流拍已经处置;另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强制执行到位596192元(即底价扣除预交的评估费),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4761748.4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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