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支行与人顾博文、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顾**、金**、常熟市**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10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顾**、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计算至2013年7月15日的逾期利息8311.59元以及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照《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的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8.1%、罚息利率12.15%计算。二、被执行人常熟市**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顾**、金**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限额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常熟市**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顾**、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诉讼费合计24030元,由被执行人顾**、金**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顾博文、金**名下李**121号-3幢304房产设有抵押权,该房产已被包括本案在内的多案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故不宜处置。常熟市**程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长安汽车目前查找不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371879.0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商初字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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