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常熟支行与苏州**限公司、江苏绿**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江苏绿**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张**、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苏州**限公司归还中信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5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083.18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苏州**限公司支付中信银**常熟支行律师费1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苏州**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江苏绿**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张**、徐**对苏州**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7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3671元,由苏州**限公司负担,江苏绿**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张**、徐**对苏州**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房产均有抵押贷款本案中暂不宜处置(对首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有抵押贷款2381万元,已由抵押权人启动评估程序,本案可参与分配余款),另对常熟**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前已由本院受理重整申请;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8733435.25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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