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恒**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恒**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920元,合计人民币4486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