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常熟农**司金龙支行与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常熟农**司金龙支行与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江苏常熟农**司金龙支行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计296622.5元;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展期协议》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二、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江苏常熟农**司金龙支行律师费4378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三、江苏常熟农**司金龙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401号房屋(在最高额192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2207元,由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7日前自行将本案抵押物位处置后归还申请人的欠款。二、如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7日未能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本案恢复执行,请求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拍本案的抵押物清偿欠款。三、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816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商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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