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常熟支行与方**、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杨*、陈**、方**、江苏景**有限公司、张**、张美丽、河北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方**、杨*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11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16832.76元,自2014年11月13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江苏景**有限公司、张**、张美丽、河北景**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方**、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执行人陈**、方**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信步华庭156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11万元范围内在第二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78元,由被执行人方**、杨*共同负担,被执行人陈**、方**、江苏景**有限公司、张**、张美丽、河北景**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36263.28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方竞峰名下有4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红旗北路12号三层-六层;被执行人张**名下有1套房产,位于常熟市银湖花园38幢;被执行人张美丽名下有1套房产,位于常熟世茂u0026bull;世纪中心-创想世纪6幢602,上述财产均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被执行人陈**、方**名下有1套房产,位于常熟市信步华庭156幢,系本案抵押财产(第二顺位),本院正另案评估拍卖中,但债权实现尚需时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伍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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