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常熟市**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莫章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6年4月13日申请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常熟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