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常熟市兴**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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