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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杨**与被上诉人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杨**因与被上诉人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和周**、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杨达成和周**、被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原审被告杨**未作出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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