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常熟支行与吴**、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周**、周**、黄**、张招乡、常熟市强者共舞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友和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中信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2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人民币82401.19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罚息、复*。二、周**、黄**、张招乡、常熟市强者共舞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友和环保**有限公司对吴**、周**的上述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59元、公告费人民币757.9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4216.9元由吴**、周**负担,周**、黄**、张招乡、常熟市强者共舞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友和环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向常**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周**名下登记有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1407、1408、1410房屋和黄**(与他人共有)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A1516、A1524房屋及常熟市**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罗墩村的房产,但上述房屋设置均有抵押权且被另案查封,本案中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常熟市**有限公司、江苏友和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因不知下落,无法处置,本院也未发现登记在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106618.0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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