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常熟支行与李*、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李*、邓**、苏州自**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苏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李*、邓**、苏州自**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苏景**有限公司支付中信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罚息等计人民币5251689.9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除扣划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依法对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三区(藕渠渠中村)无证房屋、装修和附着物及设备等财产进行了整体评估{详见苏国信评字(2015)第F151000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常价证民鉴(2015)第3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和拍卖(已成交),向常**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中也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房产信息;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168890.19元,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082799.73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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