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市**材经营部与被告太仓沪太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常熟市**材经营部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支塘镇前道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常熟市支塘镇前道木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