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限公司诉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黄**委托代理人凤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9日,原告支付被告100000元,作为被告为原告签约淘宝大客户的费用,被告承诺,三十天内如不能完成签约,则退还费用100000元。原告支付款项后,至今未有任何签约,被告也未退还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00000元。
原告提供了收条,证明2015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元作为被告为原告签约淘宝大客户的费用,被告承诺30天内如签约失败将退还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本不认识,经淘宝客户介绍而认识。被告签署了收条后,被告收取原告100000元,该费用是用于差旅、住宿费用,被告本想自己为原告办理签约淘宝大客户,但案外人赵*说可以一次性办好此事,故被告在收到款项当天就将该款项转给赵*,现原告向被告要求归还应予驳回。
被告提供了收条、银行转帐记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100000元当天将款项转给了赵*,赵*出具了收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证据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想签约淘宝成为淘宝大客户,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2015年4月9日,原告支付被告100000元,作为被告为原告签约淘宝大客户预付费用,用于差旅住宿等,双方约定,如三十天内签约成功,原告在签约当日支付尾款600000元,如不能完成签约,则全部退回费用100000元。被告于当日并出具收条一份,但至今并未签约成功,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成立,合法有效。现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为原告签约淘宝大客户的义务,按照约定应归还100000元,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限公司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黄**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