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常熟支行与陆**、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与陆**、郭**、苏州**限公司、常熟**设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陆**、郭**结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计算至2015年7月3日的利息、复利人民币30495.27元,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陆**、郭**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月于每月2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自2016年2月至2025年4月于每月2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自2025年5月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计算至2015年7月3日的利息、复利人民币30495.27元及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照《中**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若被执行人陆**、郭**未能按约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包括未到期的款项)。二、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陆**、郭**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常熟**设备厂对被执行人陆**、郭**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22元,由被执行人陆**,郭**负担,并于2015年12月底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常熟**设备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陆**,郭**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陆**、郭**名下有位于常熟市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二期5幢201房屋,该房屋设有抵押权且被多案查封,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浒东村工业房屋,该房屋由张**法院首封,上述房产本案不宜处置。苏州**限公司名下苏E、苏E、苏E、苏E汽车均已被查封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3046017.27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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