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陈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五**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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