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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092.84元、公摊水电费50元、滞纳金546元,合计168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五**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祖国丽,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2009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所有房产所在南方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约定南方新城小区多层住宅收费标准为0.5元每月每平方米,按季度交纳,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应承担欠费金额50%的违约金。被告顾**房屋建筑面积为78.06平方米,未交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92.84元,公摊水电费50元。经审查,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京五**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92元,违约金546元,公摊水电费50元,以上合计16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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