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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溧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秦*于2015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秦*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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