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诉被告芮声建、赵**、芮**、赵*、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江苏**任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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