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原告江苏溧**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史平木、陈**、史诗超、许**、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五**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五**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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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南京永**限公司、南京溧**有限公司、徐**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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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