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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徐**与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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