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原告江苏溧**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史平木、陈**、史诗超、许**、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永**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五**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南京永**限公司、南京溧**有限公司、徐**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司徒高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陈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