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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