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国荣诉被告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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